KIDWIND ARENA
個人資料蒐集、處理及利用暨肖像授權同意書
版本 v1.0 · 生效日 2026-10-10
這是 KidWind Arena 隊伍帳號首次登入時,由指導老師代表全隊簽署的同意書全文。請隊員與家長閱讀;有任何不同意之處,請在老師簽署前告知。
前言
亞太能源科學教育協會(下稱「本會」)為辦理 KidWind 風力能源競賽之各級賽事(區賽、國家賽、亞洲聯賽及晉級世界賽之相關事務,下稱「本賽事」),並營運 KidWind Arena 競賽平台(下稱「本平台」),需蒐集、處理及利用參賽隊伍之指導老師與隊員的個人資料,並使用賽事期間拍攝之影像。本會謹依中華民國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,向您說明下列事項,請於簽署前詳閱全文。
本同意書由隊伍之指導老師(或已成年之隊伍代表)以隊伍帳號代表全隊簽署,其效力及於該隊伍之指導老師與全體隊員(詳見第七條)。
第一條 蒐集機關及聯絡方式
• 機關名稱:亞太能源科學教育協會 • 統一編號:00529920(台內團字第1130034695號立案) • 地址:110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二段115號7樓之三 • 電話:(02) 2985-5892 • 電子郵件:aesea.kidwind@gmail.com
您就本同意書之任何疑問、權利行使或申訴,均得以上開電子郵件或電話與本會聯繫;本會將於收受請求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回覆。
第二條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
(一)指導老師:姓名(中、英文)、任教或服務單位與職稱、電子郵件、聯絡電話。
(二)隊員:姓名(中、英文)、性別、就讀學校、年級;報名各場賽事時,依該場賽事之需要另行提供之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統一編號(國際隊伍為護照號碼及護照所載資料;用於核對參賽者是否為同一人、辦理保險與製發證書)、飲食需求、聯絡電話、電子郵件及通訊地址(寄送材料與通知之用)。
(三)隊伍資料:隊名、所屬學校或單位、國家或地區,以及隊伍自行上傳之介紹文字、照片與影片。
(四)競賽紀錄:席次、風洞量測數據、評審評分、線上測驗之作答內容與分數、名次、獎項、晉級紀錄及申覆紀錄。
(五)影像與聲音:賽事期間由本會、承辦或協辦單位或其委託之人員所拍攝、錄製之照片與影片(詳見第六條)。
(六)系統紀錄:登入時間、IP 位址、裝置與瀏覽器資訊、操作稽核紀錄;線上測驗之作答時間與離開測驗畫面之次數(防止舞弊之用)。
本平台不會蒐集您的金融帳戶或信用卡資料;報名與繳費由本會之報名系統另行辦理。
第三條 蒐集之目的
• 辦理報名、資格審查、分組與席次編排、報到。 • 核對參賽者是否為同一人,並將其跨年度、跨賽事之參賽紀錄歸屬於同一人。 • 辦理競賽之量測、評審、線上測驗、成績計算與公布,以及申覆之處理。 • 辦理保險、製發參賽證明與獎狀、寄送材料與通知。 • 認定晉級資格,並向上一級賽事(含亞洲聯賽及美國 KidWind 世界賽)之主辦單位提報晉級隊伍名單。 • 建立隊伍之永久隊號與歷年戰績,以及學校、隊伍、指導老師之積分榜與賽事統計。 • 賽事紀錄、成果報告、教育推廣與活動宣傳(影像之使用詳見第六條)。 • 系統安全維護、防止舞弊、稽核及爭議處理。 • 依法令應辦理之事項。
第四條 於本平台公開顯示之資料
(一)公開顯示:隊名、所屬學校或單位、國家或地區、席次、量測數據(賽事進行中之即時數據,及各場賽事之最大發電量)、名次、總分、獎項、歷年戰績,以及隊伍自行上傳之介紹文字、照片與影片。
(二)指導老師之姓名於積分榜以遮蔽方式顯示(例如「王O明」),不顯示完整姓名。
(三)不公開:隊員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、電話、電子郵件、地址、評審評分與線上測驗分數。隊員姓名僅記載於參賽證明與獎狀。
第五條 利用之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
(一)期間:自蒐集之日起,至蒐集目的消失時止。成績、名次、獎項與戰績屬賽事歷史紀錄,於本會存續期間保存。報名時提供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(及護照所載資料),為本會核對參賽者是否為同一人之依據,您同意本會於存續期間持續保存,作為日後核對之標準。
(二)地區:中華民國境內,以及下款所列對象之所在地區(包括美國,以及雲端服務之資料中心所在地)。
(三)對象: • 本會,及各場賽事之承辦、協辦單位、評審與工作人員(以辦理該場賽事所必要者為限)。 • 承保賽事保險之保險公司。 • 上一級賽事之主辦單位(含美國 KidWind),以晉級隊伍之報名與參賽所必要者為限。 • 受本會委託之資訊服務提供者:雲端運算與資料庫(Google Cloud/Firebase)、電子郵件寄送服務、本會之報名系統,以及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(Google Gemini;僅於產生成績摘要時傳送隊名與成績,不含隊員個人資料)。
(四)方式:以電子檔案或紙本形式,於辦理前開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儲存、運算、傳輸、顯示及列印。本會不會出售您的個人資料,亦不提供予與本賽事無關之第三人作行銷之用。
第六條 肖像及影音之授權
(一)範圍:賽事期間(含報到、競賽、評審、頒獎及相關活動)由本會、承辦或協辦單位或其委託之攝影人員所拍攝、錄製,含有隊員及指導老師之肖像、聲音或作品之照片與影片;以及隊伍自行上傳至本平台之介紹照片與影片。
(二)授權內容:同意無償授權本會,以及各場賽事之承辦單位、協辦單位、贊助單位與 KidWind(美國),於與 KidWind 風力能源競賽相關之範圍內,重製、編輯、公開展示、公開播送、公開傳輸及散布前款之影像,用於賽事紀錄、成果報告、官方網站與社群媒體、新聞發布與媒體報導、教育推廣及活動宣傳;不限期間、地區、次數及媒體形式。
(三)限制:被授權人不得將前開影像作與本賽事及教育推廣無關之商業販售,亦不得以貶損當事人名譽之方式使用。使用時得標示隊名、學校名稱及得獎紀錄。
(四)停止使用: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隨時以第一條之聯絡方式,請求停止使用特定影像,或將其自本會管理之網站與社群媒體移除;本會將於收受請求後三十日內處理,並將該請求轉知取得授權之承辦、協辦、贊助單位與 KidWind(美國)。惟已印製發行之刊物,以及已發布而經第三人轉載或保存者,客觀上無法回收,本會將於其後不再使用該影像。
(五)不同意拍攝者:隊員或指導老師如不同意被拍攝,請於賽前以書面(含電子郵件)告知本會;本會將轉知承辦及協辦單位,並盡合理努力避免拍攝,或於使用前排除該影像。惟團體照與賽場全景難以完全避免,敬請理解。不同意本條之授權,不影響參賽資格。
第七條 未成年人及簽署人之聲明
(一)本賽事之隊員多為未成年人。未成年人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、利用及肖像之授權,須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。
(二)簽署人(指導老師或已成年之隊伍代表)聲明並保證: • 已將本同意書全文提供予指導老師、全體隊員及其法定代理人,並向其說明內容; • 已取得指導老師、各隊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;如有任何人不同意全部或一部(例如第六條之影像授權),已於簽署前通知本會; • 簽署人就其本人之個人資料與肖像,同意本同意書之內容。
(三)本會得請簽署人提出隊員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書面證明。隊伍新增隊員時,本平台將請簽署人就新的名單再次簽署。
第八條 當事人之權利及行使方式
指導老師、隊員及其法定代理人,就本會保有之個人資料,得行使下列權利: • 查詢或請求閱覽; • 請求製給複製本; • 請求補充或更正; • 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; • 請求刪除; • 撤回同意。
行使方式:隊伍名單與隊伍介紹得於本平台之隊伍後台自行更正;其餘請以第一條之電子郵件提出,本會得請您提供確認身分所必要之資訊。本會原則上不收取費用。
第九條 不提供資料或撤回同意之影響
(一)第二條第(一)、(二)、(四)款所列資料中,辦理報名、保險、競賽與製發證書所必需者,若不提供或不同意,本會將無法為該隊伍或該隊員辦理報名與參賽。隊伍介紹文字、照片與影片為選填;不同意第六條之影像授權,不影響參賽資格。
(二)您得隨時撤回同意,撤回不影響撤回前所為處理之合法性。已公布之成績、名次與獎項屬賽事歷史紀錄;撤回後,本會得以不顯示隊員個人資料之方式保留該紀錄。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為本會核對參賽者是否為同一人之依據(見第五條),您已同意本會持續保存;撤回同意或請求刪除時,本會將停止為核對以外之目的利用該資料,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。
第十條 安全維護
本會採取下列措施保護個人資料:傳輸加密;依職務區分之存取權限;隊員之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、電話、電子郵件及地址等資料,僅限經授權之系統管理員查詢,且每次查詢均留存紀錄;指導老師之聯絡資料,另提供各場賽事之負責人於辦理該場賽事之必要範圍內使用;稽核紀錄之保存。惟任何網路傳輸或電子儲存方式均無法保證絕對安全;如發生個人資料外洩,本會將依法通知當事人。
第十一條 簽署紀錄
簽署時,本平台將記錄簽署人之姓名與身分、隊伍、本同意書之版本與內容指紋、簽署時所閱讀之語言、簽署時間、IP 位址及裝置資訊,作為數位簽署之存證。您得於隊伍後台查閱已簽署之版本與簽署時間。
第十二條 本同意書之修訂
本會修訂本同意書時,將提高版本號,並於隊伍下次登入時請簽署人重新簽署;於重新簽署前,隊伍後台之功能將暫停使用。
第十三條 準據法、語言及管轄
(一)本同意書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。參賽者經常居住地之法律如賦予更高之保護標準,該等強行規定不因本條而受影響。
(二)本同意書提供繁體中文、英文、韓文、日文及泰文版本;各版本如有歧異,以繁體中文版為準。
(三)因本同意書所生之爭議,雙方應先本於誠信協商;協商不成時,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聲明
本人已完整閱讀並理解上開全部條款,特別是第六條之肖像及影音授權與第七條之簽署人聲明。本人於充分知悉之情形下,代表本隊伍之指導老師與全體隊員,同意本會依本同意書之範圍蒐集、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,並使用賽事期間之影像;惟已依第七條通知本會不同意者,就其不同意之部分除外。